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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郇某某非法经营案)_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公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郇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临朐县**镇**村,住临朐县**小区*号楼。因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2018年9月27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本院以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永亮,北京市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临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郇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2月15日至3月15日;2019年4月30日至5月3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3年至2018年,被不起诉人郇某某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社会上的货车车主途径临朐县境内进行货物营运。被不起诉人郇某某的经营模式是向货车车主收取每月2000元至2500元不等或者每车每次100元至200元不等的管理服务费;经营期间,为每辆车主协调与交通、交警执法部门的关系;为货车车主提供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时间、路段等执法信息,并为货车司机提供对讲机进行内部联络,方便违法货车司机逃避检查;承担缴纳因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被执法机关所处的罚款。被不起诉人郇某某以上述经营模式,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180792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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