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郎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镇**村**自然村**号。2020年10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次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郎某和被害人刘某因工作事宜产生纠纷。2020年7月14日晚,刘某赶至郎某家门口时,郎某持木棍对刘某进行殴打,致使刘某受伤。经鉴定,刘某外伤致右尺骨下段粉碎性骨折,损伤达到轻伤一级程度。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郎某积极赔偿,得到了被害人刘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积极赔偿,得到被害人谅解,决定对郎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木棍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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