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郎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48号

被不起诉人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23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古浪县**乡**村**组**号,住嘉峪关市**街**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15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郎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五星钻豹”牌(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沿嘉峪关市长城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长城路与新华路路口西约10米处时,与对向行驶至该处的由袁某某驾驶的甘B*****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被嘉峪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城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郎某某所驾驶的“五星钻豹”牌二轮电动车为机动车;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郎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13.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认定,被不起诉人郎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郎某某于2020年9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18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