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高检公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郎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晚上23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黑色北京现代小型轿车回家,沿昆仑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石家庄高新区昆仑大街与学苑路交叉口南500米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郎某某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100.77mg/100ml。
本院认为,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