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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沁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郎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2200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住沁阳市******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焦作市沁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15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郎某某持C1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豫H*****号捷达牌小型轿车,沿沁阳市丹庙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庙岭坡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郎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5.83mg/100ml。

本院认为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郎某某危险驾驶被查获,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小,犯罪情节轻微,同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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