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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郎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阳检二部刑不诉〔2020〕Z4号

被不起诉人郎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5002341985********,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7日20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郎某某醉酒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渝AD6****的小型轿车,在途经惠阳区**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郎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1.92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郎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郎某某血液乙醇成分含量较低,未造成严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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