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故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3029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镇**村**号,现住户籍地,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故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1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下午14时许,被不起诉人郎某某在于庄村喝酒后驾驶冀T*****号小型轿车沿故城县饶阳店中学的南北下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吴庄村油漆小路(面粉厂)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使用酒精含量探测仪对其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80mg/100ml。随后郎某某被带至故城县中医院进行血样采集,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郎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0.56mg/100ml。被不起诉人郎某某对鉴定结果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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