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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郎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灞检捕诉刑不诉〔2019〕26号

被不起诉人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7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南省封丘县**乡**村**组,现住西安市灞桥区**号楼**单元**室,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23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郎某某酒后驾驶陕A****C号黑色小型轿车,沿西安市灞桥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三环辅道处,被公安人员查获。经血醇检验,郎某某血醇浓度为104.95mg/100ml。

本院认为,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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