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李谊,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第一次退回丰都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丰都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8日第二次退回丰都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丰都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丰都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2月10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郎某某与**镇**队**陈某某、冉某某、熊某某在丰二中附近巡逻,限制校园周边流动摊点摆设,被害人秦某某与付某某夫妇二人系贩卖八宝粥的摊贩,双方因摆摊贩卖的问题发生争执并抓扯,秦某某与郎某某抓扯过程中,秦某某倒地,导致秦某某腰椎受伤。经丰都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秦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丰都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无充分证据证实秦某某的伤情系郎某某造成的,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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