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盐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郎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4195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镇**号,现住盐津县***镇**村**林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盐津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4月28日被盐津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9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10日至2019年12月10日、自2020年1月19日至2020年2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1月11日至2019年11月26日、自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19日)。
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26日,被不起诉人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经任何部门批准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盐津县**镇**林区竹米子,以3万元(30000.00元)人民币的价格私自出售给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其二人的行为涉嫌盗窃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盐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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