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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郎某某等人诈骗案)_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公诉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居民身份证:1526251993********, 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化德县***乡***村,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化德县德包图乡头段井村,原北京日鑫月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销售部王某某团队崔某某下面程某某组业务员,2018年1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8月10日被三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居民身份证:1306331996********, 1996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乡**村**号,现住址:北京市通州区****村,原北京日鑫月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销售部王某某团队崔某某下面程某组业务员,2018年1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8月7日被三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居民身份证:3708321999********, 199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梁山县***乡******号,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区**号楼***室,原北京日鑫月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销售部王某某团队郭某某下面张某某组业务员,2018年1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3月23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7日被三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居民身份证:1308211989********, 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东***乡***村*组**号,现住址: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小区**号楼**单元***号,原北京日鑫月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网络部负责人,2018年1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3月23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8日被三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居民身份证:1306811994********, 1994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琢州市东仙坡乡直文教家属院175号,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京科技大学管庄校区**里**号楼**单元***室,原北京日鑫月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会计助理,2017年11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2月12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7日被三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郎某某,女,居民身份证:2302301991********, 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克东县润津乡金星村3组91号,现住址: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小区北区**楼**单元****室,原北京日鑫月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会计助理,2017 年11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 年2月8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7日被三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女,居民身份证:4209211992********, 1992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县**镇**村**湾*组**号,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院**号楼**单元***室,原北京日鑫月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部会计助理,2017年12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2月8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7日被三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2018年11月9日、2019年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14日,刘某某(在逃)在北京市注册成立了北京银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8月1日,刘某某将银策公司变更为北京日鑫月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鑫月隆公司),2015年10月21日,日鑫月隆公司获得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大宗)授权开展邮币卡业务,仿照股票市场对邮票、钱币、电话卡等进行网上交易。日鑫月隆公司从2014年成立到2015年下半年开展邮币卡业务之前一直为空壳公司,未开展任何业务。2016年4月26日,刘某某为掩盖自己身份,将日鑫月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某某,但刘某某仍实际控制管理日鑫月隆公司。日鑫月隆公司下设财务部、人事部、法务部、网络推广部和销售部,财务部的负责人为阮某某,主要负责维护核对公司对公账户、员工工资核对和发放、支付网络推广费用和其他对外支出、配合会计公司做账等。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郎某某、唐某某系财务助理,协助阮某某工作。人事部的负责人为宋某某,其在公司负责前台接待、后勤和配合销售团队的业务主管对销售人员的招聘。网络推广部的负责人为张某甲,主要负责与百度、360、搜狗等网络公司签订合同,通过网络推广公司所售邮票。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系张某甲前任负责人,其于2016年2月份离职。销售部分为两个团队,分别为王某某团队和赵某某团队,王某某团队的总监为王某某,下辖三个经理分别为张某乙、崔某某、郭某某。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张某某为崔某某下辖业务员。被不起诉人闫某某为郭某某下辖业务员。王某某团队有三个推广直播间和一个实盘操作直播间,直播间均配备讲师。赵某某团队的总监为赵某某,其下辖六个经理及业务员若干名。赵某某团队有三个推广直播间和一个实盘操作直播间,直播间均配备讲师。刘某某经营的日鑫月隆公司自2015年10月21日经滨海大宗公司授权开展邮币卡业务后,主要经营“摄影诞生150周年”、“齐天大圣”、“景泰蓝”、“古代骚站”“珍惜生命之水”“哈雷彗星回归”和“经略台真武阁”这七支邮票。这些邮票在滨海大宗平台托管上市后,90%至95%的邮票都保留在刘某某手中,仅将剩余少部分邮票用于市场交易流通,刘某某又自己建立多个操盘账号,雇佣操盘手和下单员进行自我交易以操纵邮票价格。日鑫月隆公司的网络推广部在百度、360和搜狗等网站上做关于股票代码相关信息的推广,如有被害人搜索股票相关信息就会自动链接到日鑫月隆公司销售部的直播间里,在直播间里由技术团队的讲师讲解一些股票投资知识,期间销售部的业务员或组长也注册成直播间会员,伪装成投资者与讲师在直播间互动,骗取被害人信任,诱使被害人购买由刘某某指定的邮票。经审计,日鑫月隆公司自2015年10月21日开始做邮币卡业务至2016年12月份停止经营期间,被害人人数共计5876人,涉案金额435128931.79元。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马某某、闫某某、任某某、陈某某、郎某某、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马某某、闫某某、任某某、陈某某、郎某某、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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