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舒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21972********,满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现住舒兰市**镇**村**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6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秋,被不起诉人郎某某为获利,申领“玉米生产者补贴”时,将自己种植的约34小亩水田地虚报为玉米地,申报后获批,以此骗取国家“玉米生产者补贴”款共计5600余元。郎某某到案后,由其家属已将此款退还到白旗镇人民政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面积申报登记表、补贴发放明细、情况说明、户卡信息、案件提起、到案经过、侦查终结、综合材料、郎某某主动上缴财政证明等;2.证人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申某某证言;3.犯罪嫌疑人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坦白、及时退赔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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