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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郎淑华某某强迫交易)_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郎某某,女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21955********,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现住四平市铁东区**小区,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迫交易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由双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郎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1日补查重报。

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4月份至2017年10月份**小区建成为住户办理入住期间,被不起诉人郎某某在**售楼处大厅以销售防盗门为名,强行收取每户业主200元押金用于顶做日后业主换取新防盗门的费用,迫使小区内业主到其在**小区附近经营的**门业商店内换取防盗门,并以堵锁眼、砸门的方式胁迫业主接受服务,从而达到垄断整个小区内更换新防盗门市场的目的。在2016年4月至2017年10月共强迫**小区业主购买防盗门的金额为1844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的证据不能认定郎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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