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郏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51********,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乡**村。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郏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种麦时节,郏某某将罂粟种子非法种植在其家院内。2020年2月份,在罂粟苗长出来后,郏某某将部分罂粟苗拔掉当青菜食用,剩余的罂粟苗于2020年3月30日上午被到其家中走访的乡村干部发现,在乡村干部告知其该行为违法时,其随即自动进行铲除,乡干部报警后被上蔡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查获。经清点郏某某非法种植的罂粟苗共573株。
本院认为,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系初犯、偶犯、老年人、盲人,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其非法种植罂粟的目的系当菜食用,在收获前已自动进行了铲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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