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83********,汉族,中专文化,务工,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远县***镇***村*组,现住湖南省宁远县**街道**停车场对面**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退回宁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宁远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宁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月27日23时许,欧某甲与朋友在宁远县恒太大酒店KTV V07包厢内唱歌喝酒时,欧某甲将包厢内的茶几、液晶电视、话筒、茶杯、茶壶等物品打烂,随后郑某乙、郑某甲、郑某丙就将欧某甲推至KTV杂物间内对其拳打脚踢,郑某乙在包厢内打了欧某甲一巴掌。经司法鉴定,欧某甲的人身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宁远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郑某乙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郑某乙与郑某甲、郑某丙是否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以及其是否实施了致欧某甲轻伤的行为均未查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乙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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