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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乙诈骗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九检刑不诉〔2020〕Z227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广东省饶平县**镇**街**号,现住广东省饶平县**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8月31日将本案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8月至2020年10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郑某乙与郑某丙、郑郑某丁为谋取非法利益,共同在网上学习了具体的诈骗方法后,使用租借或者购买的微信号登陆“王者荣耀”游戏,在游戏平台上通过发布“免费代打”的虚假广告信息骗取游戏玩家的信任,继而获取游戏玩家的微信账号和密码后,登录游戏玩家的微信,以在微信中冒充游戏玩家向其亲朋好友借钱的方式骗取钱财。郑某戊和林某某负责帮助郑某乙等人将骗来的钱财通过层层转账洗钱的方式汇总到林友煌的银行账户后,将钱取现后交与郑某甲,郑某甲将诈骗来的钱存入郑某丙、郑某乙、郑某丁的账户。经查明,2019年8月31日至2019年9月15日期间,共有13名被害人被以上述方式诈骗共计35071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郑某乙实施了诈骗行为,但据以定罪的具体诈骗事实,无法查证属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乙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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