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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乙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四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长乐区**街道**村村长,中共党员,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街道**村**路**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乙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0月28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本院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为推动**科技项目征交地工作,时任福州市长乐区**街道**村村长的被不起诉人郑某乙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利用30亩**村留用地建设安置房用于村民住宅,并成立以郑某甲(不起诉)为会长、郑某丙(不起诉)、郑某丁(不起诉)等4人为副会长,及13名宗族代表为理事的村建理事会推进安置房建设事宜。郑某甲、郑某丙、郑某丁等人明知建房手续未经审批,仍于2014年11月利用**村留用地动工建设安置房,并将安置房命名为“**花园”。违法建设期间,**花园多次遭到国土部门制止仍未停止违建行为。2016年12月,**花园竣工,建成4幢15层的住宅楼房及59间店面、39间车库等配套设施。2018年6月8日,经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实地勘测及鉴定,**花园小区总用地面积22.47亩,含耕地19.51亩,其中18.63亩耕地种植条件严重破坏。

2020年4月23日,被不起诉人郑某乙经传唤到福州市长乐区漳港边防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关于给予郑某乙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决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村建开支收款收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长乐市人民政府相关会议纪要、专项审计报告、业主花名册、银行交易明细、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地块现状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罚款收据、相关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游某某、郑某戊、郑某己、郑某庚、郑某辛、郑某壬、郑某癸等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郑某乙、郑某甲、郑某丙、郑某丁的供述和辩解;

4.相关辨认、现场指认笔录;

5.**花园执法测量项目测绘报告、耕地种植条件毁坏程度鉴定书、结构安全性鉴定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郑某乙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造成18.63亩耕地种植条件严重破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且其在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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