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乙,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贵州正安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14时许,郑某乙、郑某甲、郑某丙、郑某丁四人在流渡街上购买了一张渔网,到正安县流渡镇中华村中坝组(小地名:大河坝)进行网鱼,把网放好以后就在河边玩耍,过了几分钟过后就开始收渔网,在收网的过程中,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正安县综合执法局查实: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郑某丁四人非法捕捞鱼类“小白餐”26尾,其鱼获物重量为0.34kg,网目小于5厘米的网具(外网目1厘米,内网目4厘米)进行捕捞水产品。
本院认为,郑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购买鱼苗对破坏的环境进行修复,且是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乙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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