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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代替考试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郑波郑某某,男,1979年12月18日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231979121820384330231979********,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湖南省辰溪县人,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火马冲镇兰家湾村三组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镇**村**组,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红星大市场糖酒批发城10栋207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市场**栋**。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8年10月28日被湖南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波郑某某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7日,在湖南省长沙县长龙街道长沙县职业中专学校举行的湖南省2018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中,被不起诉人郑波郑某某经黄艳兵介绍,冒用张浩的身份证和准考证,在长沙县职业中专学校考点,代替张浩参加湖南省2018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于考试当日被监考老师当场发现并报警,后被赶至的公安民警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郑波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波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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