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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危险驾驶案)(郑磊)(公开版)_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鄄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鄄城县**镇**村**号,住鄄城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19时左右,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与朋友张某在其鄄城县**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家中饮酒聚餐。2019年11月23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驾驶鲁******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鄄城县人民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孙膑路交叉路口处,被鄄城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发现并查处。经检验,在案发时郑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犯罪信息查询表、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复印件、鄄城县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2.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菏公物鉴(理)字【2019】046686号理化检验报告;3.视听资料:鄄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刻录并提供的视频光盘、郑某某刻录并提供的视频光盘;4.证人证言:张某、唐某的证言;5.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其他证明材料:鄄城县公安局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其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隔夜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形,且没有造成实际损害、无犯罪前科,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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