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2********001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人,现住安徽省阜阳市**区**17幢2003室。被不起诉人郑某曾因涉嫌赌博,于2019年5月19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河东路派出所行政罚款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0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酒后驾驶皖K**小型越野车行驶至阜阳市颍州区沙河路采莲郡小区东门路段时被阜阳市交警五大队民警现场查获,后将郑某带至阜阳市创伤医院抽血检测。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6.4mg/100ml。
本院认为,郑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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