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一部刑不诉〔2020〕Z42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住廉江市**路**小区**房,因本案于2019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廉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许某某带领辅警谢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等人在廉江市人民大道东路段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当天17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不戴头盔驾驶一辆黑色嘉喜两轮电动车从旧广隆一直沿着人民大道东路段逆行到廉江市中心市场北门附近的大参林药店门口时,被在该处执勤的交警许某某等人查获,现场执法交警对郑某某作出拖移机动车的行政处罚决定。郑某某不满交警对其进行查处,采用粗俗语言对交警谢某某及陈某某进行辱骂,交警陈某某对郑某某进行口头警告后,郑某某依然不听劝告,继续辱骂执勤的交警,警告无效后执勤的交警谢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等人合力对郑某某进行控制,在控制郑某某的过程中,郑某某挥拳殴打到执勤交警陈某某的脸部,并将陈某某的警帽打跌在地上。经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决定对郑某不起诉。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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