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原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21989********,汉族,大专文化,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人,**煤电有限公司**,住原平市**街**号**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11月26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原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原平市青年街菜市场十字路口附近找到与其朋友的弟弟张某某打架的王某,双方发生争吵、推打,后郑某某从车上拿出一把古董刀用刀鞘将王某头部砍伤。经原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峰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与被害人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该犯罪情节轻微,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忻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原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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