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三组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71974********,吉林省通榆县人,蒙古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通榆县**镇**家属楼**号楼**单元**楼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19年6月5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1日由通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6月14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为了在其所住的通榆县**镇**家属楼**号楼**单元**楼西门前开个小门,驾驶自己的五菱面包车(吉G4****),用钢丝绳将车链接在**住宅楼南侧的栅栏上,开车将栅栏拽坏,毁坏8空栅栏和9空栅栏垛子,经鉴定,被损坏的栅栏修复价值人民币8600元。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初犯、偶犯且有悔罪表现,已将毁坏的财产恢复原状并得到被害单位谅解,案发后,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