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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孙某某、李某某等人滥伐林木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郑某某、孙某某、李某某

郑某某、孙某某、李某某滥伐林木案

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泉市院环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郑,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4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市乡,现住址:平泉市王土房乡村1组,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平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孙,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4196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市乡,现住址:平泉市王土房乡组,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平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4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市王土房乡,现住址:平泉市王土房乡村1组,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平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市王土房乡,现住址:平泉市王土房乡组,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平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平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孙、李、李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平泉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经本院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郑、孙、李、李涉嫌滥伐林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郑、孙、李、李作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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