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孙某某、李某某滥伐林木案
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泉市院环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4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市某某某乡,现住址:平泉市王土房乡某某某村1组,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平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4196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市某某某乡,现住址:平泉市王土房乡某某某村某某组,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平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4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市王土房乡,现住址:平泉市王土房乡某某某村1组,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平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市王土房乡,现住址:平泉市王土房乡某某某村某某组,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平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孙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平泉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经本院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孙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郑某某、孙某某、李某某、李某某作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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