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金检三部刑不诉〔2020〕12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21983********,汉族,大学本科,成都**有限公司地区经理,河北省玉田县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路**里**楼**门**号,现住址:同上。2020年8月4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受时任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晋津冀省区总监郑某某安排,利用职务便利,编造工作所需的虚假理由,先后向**公司报账121.9万余元,报账后,按郑某某要求的比例将大部分费用转给郑某某,剩余部分由王某某购买报账发票,其余部分王某某留存使用。2020年8月3日,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王某某已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并获得被害单位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主动退赔获得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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