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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曾某某等销售有害食品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东检诉刑不诉〔2020〕Z97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巷**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8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号。

以上二人因涉嫌销售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惠东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郑某某涉嫌销售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5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惠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经惠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并送检,2019年4月26日惠州市**店抽取的"桂花鱼"样品,经检测孔雀石绿含量超标。该批"桂花鱼"是**酒店的采购人员曾某某通过电话联系惠东县平山**海鲜店的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进行采购并送到**酒店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本案证据不足,不足以认定曾某某、郑某某在“桂花鱼”中添加有毒物质孔雀石绿,或授权他人添加,故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曾某某、郑某某不起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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