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5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因涉嫌盗 窃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5月21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6月19日重报。
巴林左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0月份,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伙同其儿子查某某将**苏木政府TCL55 寸黑色液晶电视机盗走据为已有。经巴林左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液晶电视价值4080. 00 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巴林左旗公安局认定的郑某某涉嫌盗窃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郑某某不知道政府在寻找其电视机、政府也没有以政府工作人员周知的方式寻找电视机,郑某某临时借用该电视机还是存在盗窃的主观故意,无法确认,不能排除郑某某临时借用该电视机的可能性,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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