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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查某某盗窃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5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5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因涉嫌盗   窃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5月21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6月19日重报

巴林左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0月份,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伙同其儿子查某某将**苏木政府TCL55 寸黑色液晶电视机盗走据为已有。经巴林左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液晶电视价值4080. 00 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巴林左旗公安局认定的郑某某涉嫌盗窃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郑某某不知道政府在寻找其电视机、政府也没有以政府工作人员周知的方式寻找电视机,郑某某临时借用该电视机还是存在盗窃的主观故意,无法确认,不能排除郑某某临时借用该电视机的可能性,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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