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检一部刑不诉〔2020〕302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1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街道**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初,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与毛某甲(另案处理)共谋在毛某甲位于衢江区**街道**路**号的“**烟酒专卖”便利店内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小情人”投币游戏机供不特定人员赌博。由郑某某提供一台“小情人”投币游戏机,并对该机器进行日常维护 ,毛某甲提供场地及赌博硬币的兑换,游戏机所得盈利二人五五分成。违法所得由毛某甲以微信转账的方式转至郑某某微信账户内。同年 6月23日晚,该游戏机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郑某某、毛某甲非法获利达6000余元。
2020年6月24日,经民警传唤,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郑某某与毛某甲已向公安机关退赃6000元。2020年8月4日,郑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1)郑某某开设赌场时间仅三个余月,违法所得数额超过立案标准不多;(2)其系自首,且无犯罪前科,系初犯。(3)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赃,具有悔罪表现;(4)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郑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由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依法予以追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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