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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邹某某等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新检诉刑不诉〔2020〕Z9号

被不起诉单位广东省**********管理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住所地广州市**区**路**号***房,法定代表人张国炳。

诉讼代表人彭某某,身份证号码3605021976********,系广东省**********管理中心路政大队大队长。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76年**月** 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61976********,汉族,本科文化,广东省**********管理中心副主任,户籍所在地广州市**区***街**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21980********,汉族,本科文化,广东省**********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镇**村**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8月4日经广东省*****委员会同意立项建设*(*)*(*)高速公路清远清新至****段项目(以下简称**高速),计划于2019年建成通车。2014年12月4日成立广东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承担**高速公路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工作。2015年6月15日**高速获得国家**局审核同意使用林地729.838公顷,其中含清远市清新区集体林地110.1581公顷。2016年至2018年在**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由于地质条件变化和沿路群众的诉求变化等原因对高速公路设计进行了优化调整,导致需新增使用原立项时未审批到的林地。管理中心安排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李某甲分管或直接负责新增使用林地报批、林地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为按期完成**高速建设任务,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李某甲未尽到监管责任,采用边报批边施工的方式,默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安排其私人施工队对未获得审批的林地先行施工占用。2018年8月28日经清远市清新区**局进行技术鉴定,**高速清新区境内未批先占用林地共90.49亩,涉及19个地块,全部均为商品林。扣除用于滑坡应急抢险41.75亩属紧急避险用地外,实际非法占用林地为48.74亩,其中用于改路(指修编原村民上山作业便道)13.24亩,涉及独立地块3个;用于修建边坡17.52亩,涉及独立地块12个;用于停车区主线及改路17.98亩,涉及独立地块1个。2019年9月27日,上述非法占用林地中的12.02亩获得广东省**厅审批同意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李某乙、杨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梁某某、姚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李某甲和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广东省**********管理中心、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李某甲、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广东省**********管理中心、邹某某、李某甲、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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