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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不起诉)(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包检公诉刑不诉〔2019〕20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县**镇**社区**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 2018年4月1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7日、2019年3月22日、2019年6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8年3月份以来,郑某某与受害人张某某、江某某数次聚众赌博,在屡次输钱之后,郑某某怀疑受害人张某某、江某某在赌博中“出老千”骗钱,2018年4月12日晚22时许,郑某某伙同胡某某等人窜至合肥市包河区望江路**广场**台球,将受害人张某某、江某某约至999包厢,以怀疑受害人张某某、江某某在赌博中“出老千”骗钱为由,敲诈勒索受害人张某某、江某某120000元。胡某某积极配合郑某某,联系刷卡地点敲诈所得赃款59500元转账给郑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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