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咸安检刑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学历,身份证号4223011968********,湖北**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共产党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路,现住咸宁市咸安区**栋**单元。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7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一次退回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 年1 月,咸宁市**中心对咸宁市**项目公开招标,黄某乙(已判决)借用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资质参加投标。为谋求中标,黄某乙与远升公司副总经理汪某某(已死亡)合谋以串通投标的方式围标。按照黄某乙的要求,汪某某串通黄某甲、郑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借用15 家建筑公司资质合作围标,投标的商务标标书均由远升公司制作。经过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二次投标,远升公司于2016年4 月29 日中标咸宁市艺术学校教学楼项目工程,中标价 1410.939727 万元。远升公司中标后,将该工程转包给黄某乙施工经营,黄某乙支付远升公司32.574942 万元,支付黄某甲13.8 万元,支付张某某10.7 万元,支付郑某某9 万元。案发后**公司和黄某甲、张某某、郑某某均退清全部非法所得。
二、2013 年7月,咸宁**医院**项目工程公开招标。郑某某邀约余某某借用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参与投标,同时郑某某本人又借用湖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资质参与投标。郑某某为谋求中标,同时掌握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报价投标,最终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680.694147 万元的投标报价中标该项目,之后郑某某挂靠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咸宁**医院**项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串通投标费用转账凭证、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电子标书、工程管理费收据、社会调查评估复函等书证;2、证人黄某乙、徐某某、黄某丙、刘某甲、莫某某、陶某某、梁某某、余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汪某某、黄某甲、郑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郑某某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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