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499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4********,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工,住临沂市河东区**镇**村。2020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16日09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投案自首,称其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等手续后转卖给他人牟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是否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不清。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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