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监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11994********,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石首市,住石首市**镇**村**组**号,个体。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1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驾驶号牌为鄂A****8的小型汽车,沿监利县**镇**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段时,与横过马路行人陆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陆某某倒在对向车道内,被管某某驾驶号牌为粤T****S的小型汽车挤压,造成陆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法医分析意见书认为,死者陆某某符合头部外伤致颅脑损伤引起脑功能严重障碍而死亡。监利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管某某、陆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郑某某、管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案发后,郑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16万元,并得到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由于被害人近亲属不同意解剖尸体且尸体已火化,无法鉴定郑某某的小型汽车所致损伤在其死亡过程中的参与度。鉴于郑某某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监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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