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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前检刑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52801196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新疆塔里木**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林金霞,系乌拉特前旗俊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11时30分,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驾驶冀F*****号小型专用客车,沿G6京藏高速由东向西行驶至801公里加780米处时,进入超车道超越行车道内刘建某某驾驶的冀B*****(冀B****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列车过程中车辆失控,单方碰撞右侧护栏后,车辆向右侧侧滑行驶至超车道内,事发过程中冀F*****号小型专用客车乘车人李某某被甩出车外,被冀B*****(冀B****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列车碾压,造成李某某死亡,车辆损坏,高速公路路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在公安交管部门口头传唤至交警大队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经内蒙古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三支队乌拉山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采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罪认罚承诺书、谅解书、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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