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克检一部刑不诉〔2020〕Z5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52000********,回族,大专,内蒙古**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现住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克什克腾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克什克腾旗公安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什克腾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驾驶蒙D5****号小型越野客车沿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解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经棚镇体育场东侧路段时,与正在自东向西过马路的行人向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行人向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110报警电话,而后与急救人员将向某某送往医院抢救,同年7月12日向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克什克腾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郑某某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向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自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已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经济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呼气酒精检测结果、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收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籍某某、肖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沈阳驾驶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视频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案发后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经济赔偿,取得其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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