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身份证号码:220211197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住吉林市丰满区**小区**号,系吉林市丰满区**学校副校长。因涉嫌交通肇事,经吉林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郑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1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驾驶吉BKY155吉B****5号凯迪拉克牌小型普通客车将车停放在位于吉林市昌邑区解放大路**小区门前人行横道上,再由停车位向西驶出过程中,因操作失误,与停放的吉B****0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及吉B****7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发生剐蹭,并将站在车前的妻子孙某某及吉B****7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车主郝某某撞伤。被害人孙某某于2019年9月13日16时16分许经吉林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孙某某系交通事故中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昌邑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向阳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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