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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50********,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仁寿县人,住仁寿县**镇**街**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四轮机动车搭载被害人刘某某从仁寿县文林镇蜜桔街3号进入351国道往眉山方向行驶,6时50分许,当车行至国道351线2843公里800米处时,在左转弯过程中与从眉山往仁寿方向行驶的由李某某驾驶的川******号自卸货车相撞,造成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郑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仁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郑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刘某某不承担责任。经鉴定,死者刘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仁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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