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邛检公诉刑不诉〔2019〕44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4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0194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镇,住邛崃市**镇**小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保证人:刘某某,身份证号码:5101831986********),2019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该案经二次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5月8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各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8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未登记的“索飞雅”牌三轮电动车搭载被害人吴某某沿寿高路由邛崃市夹关镇往平乐镇方向行驶。当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驾车行驶至寿高路50km+200m处时,驶出右侧路外坠于路坎下,造成车辆损坏,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受伤,被害人吴某某当场死亡。
邛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郑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2018年9月21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取得被害人吴某某亲属的谅解,并取得谅解书。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时已满75周岁,自首、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邛崃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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