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05231982********,农民,初中文化程度,家住大荔县**镇**村*组。2016年2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10日6时许分,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持C1型驾驶证驾驶陕E****6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至**村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口南段时,将前方同方向的行人陈某某碰撞,致陈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车辆受损,酿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一起。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鉴于本案系偶发的过失犯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能留在现场积极对被害人实施抢救,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案情,具有投案自首从轻情节,且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民事部分已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对郑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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