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宽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满族,高中文化,某县某局职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韩莹,河北高立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8时20分许,郑某某驾驶冀H*****号小型轿车沿北凌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宽城满族自治县板城镇板城加油站前路段右转驶入板城加油站时,与由板城镇街区方向往汤道河镇方向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刮撞,造成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郑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郑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停留在事故现场等待民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郑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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