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11984********,壮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镇**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7时许在南宁市青秀区**镇**县道**糖厂至**路1KM处,被不起诉人郑某甲驾驶准驾车型不符的无号牌正三轮电动轻便摩托车搭载侄女郑某乙等四人和李某某驾驶的桂A****X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事故地点会车时,郑某乙由郑车左侧坠落路面,被对向行驶的李车左侧轮碾压,造成郑某乙受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郑某甲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该事故次要责任,郑某乙不承担该事故责任。案发后,郑某乙家属谅解郑某甲。
本院认为,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