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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_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安县院刑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30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乡**村,住本村,农民。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21时许,在京广线106公里400米处,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驾驶冀T8****/冀T****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由西向东过公路的行人李某甲发生碰撞,造成李某甲受伤、车辆损伤的交通事故。2020年1月12日,李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同年4月23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与死者家属李某乙、刘某某等人先后达成了调解、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与死者李某甲的亲属李某乙、刘某某等人先后达成了调解谅解协议、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第67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被不起诉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文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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