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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浮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68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121968********,汉族,专科毕业,中共浮梁县**办公室**主任,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小区,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浮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浮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2日15时15分许,郑某某驾驶赣H*****号浮梁县**局小型轿车,沿浮梁县县衙路由西向东行驶,驶至浮梁县旧城村地段时,越过中心黄线超车,与对向驶来的被害人曹某某驾驶的赣H*****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曹某某抢救无效于2018年8月3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浮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认定,曹某某符合交通事故(外力)所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浮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郑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曹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主动报警及拨打120,并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已全部履行,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浮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浮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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