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刑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曾用名郑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5198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街**村西*条,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智龙,河北唐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19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驾驶冀******号小型轿车,顺平青乐线由北向南行驶至286公里(汀流河大桥南)时,与行人李某某相撞,造成李某某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乐亭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郑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4月7日郑某某与李某某的近亲属签订协议书。2020年10月15日李某某近亲属到本院递交申请书请求本院对郑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事故双方达成和解,郑某某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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