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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检一刑不诉〔2020〕Z24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海南省临高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农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5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4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6日4 时10 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驾驶琼C5****号重型自卸货车装载沙子,由澄迈县马村往澄迈县老城镇工业大道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老城镇南一环路、富音路十字交叉路口处时,沿富音路自南往北过路口,此时有王某甲驾驶的琼C3****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南一环路自东往西过路口,由于郑某某驾驶机动车途径十字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和王某甲夜间驾驶机动车途经十字交叉路口时未确保行车安全,致使两车发生侧向碰撞,造成王某甲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郑某某报警,后民警赶赴现场处理。

2017年5月6日,郑某某经传唤到澄迈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调查。

经澄迈县公安物证鉴定,死者王某甲系头部遭受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经澄迈县交通管理带队认定,当事人郑某某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王某甲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保险公司、郑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王某甲的家属王某乙、王某丙、李某某共计人民币548210.2元,王某甲的家属已和郑某某达成调解,并出具书面谅解书,对郑某某的交通肇事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澄迈县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严德令

                                                    书  记  员:廖厚章



                       20208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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