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3〕211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021971********,*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6月30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10月21日10时许分,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驾驶无牌装载机,沿渭南市临渭区故市镇东屯村村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村十字口时,与杨某某驾驶陕E*****号二轮摩托车(套牌)沿东屯村村道由西向东行驶时发生碰撞,致杨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车损人伤的事故。经鉴定,杨某某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经认定,郑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已涉嫌交通肇事罪。因郑某某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救治伤者,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已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并已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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