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琅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滁州市,公民身份号码341103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滁州市南谯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3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光志,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小益,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10时17分许,郑某某驾驶皖M*****小型轿车沿丰乐大道由北向南超速(事发时车速为51km/h~56km/h,事发路段限速50km/h)行驶至琅琊分局门前时,与陈某某骑自行车由西向东横过机动车道发生相碰,致陈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郑某某肇事后打电话报警,并留在事故现场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经滁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认定,郑某某负该起事故主要责任。郑某某事后已赔偿,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2020年12月3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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