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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鼎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68********,汉族,小学文化,福鼎**有限公司驾驶员,户籍所在地福鼎市**镇**街**号,现住福鼎市**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驾驶闽******号中型普通客车,车上搭乘售票员辜某某,从福鼎市店下镇往龙安开发区方向行驶,于17时50分许行经福鼎市龙安开发区玉涵路114号门前路段时,与从道路西北侧往道路东南侧方向横过马路的行人王某乙相撞,造成王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福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王某乙因交通事故致颅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颅脑损伤而死亡。经福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驾驶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且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未安全驾驶,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根本原因,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交通肇事后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2019年12月12日,经道路交通事故多元调处中心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郑某某与死者王某乙近亲属达成协议,郑某某一方福鼎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王某乙近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438000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户籍证明、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多元调处中心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辜某某、王某甲证言。

3.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闽正扬司鉴所[2019]病鉴字第2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闽行健司鉴所[2019]痕鉴(安全状态)字第23301号、闽行健司鉴所[2019]痕鉴(速度)字第207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福鼎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从闽******号中型普通客车提取的车载视频、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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