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秀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与户籍地均为莆田市秀屿区,现住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日19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驾驶粤******小型越野客车沿秀屿大道由四新往大丘方向行驶于路右中间车道,行驶至笏石激情广场路段,遇被害人黄某某由左至右从人行横道横过马路未停车让行,致粤******小型越野客车车头右侧碰撞被害人黄某某身体右侧,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同时拨打120将被害人黄某某送至盛兴医院抢救。本次事故中,被害人黄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粤******小型越野客车受损。经认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被害人黄某某无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头胸腹部复合性损伤而死亡。2020年6月1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已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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